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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2015-05-20 00:00 佚名  教学办

辽宁科技学院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在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征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意见》(辽征〔2011〕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1〕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及高职学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学校可将其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内,但学生须在入伍前按学校规定办理好保留学籍的相关手续,否则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学生入伍当学期所学课程,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所学课程免试,由任课教师直接确定成绩。原则上以60分或及格计(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并由任课老师复核其参军事实、报送成绩。应征入伍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退伍复学后重修(补考)。入伍学生离校前应全面掌握自己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情况。

第五条高职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视为参加校外实习,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校外实习小结寄送学校,由所在院系评定实习成绩,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应尽快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准其复学,但不能享受学校课程免试(免修)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退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部队颁发的《退役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对于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学校根据其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原则上复入原专业学习,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第九条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十条退役复学学生可免试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课程成绩以75分或良好计(根据课程性质确定),由任课老师复核其参军事实、报送成绩。

第十一条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毕业资格依据其原就读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非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专业发生变化或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入伍前原年级有变化的,应进行课程补修或对已修读课程成绩与学分进行认定,其毕业资格依据复学后所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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